安全生产月期间,西藏消防救援部门推出《以案为鉴》系列专题,选取不同场所典型的火灾事故案例,再次给我们敲响消防安全警钟,时刻提醒着我们勿忘消防安全!
6月21日上午,山东省泰安市绿地公馆一门面房因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13人受伤。其中3人因受伤严重、伤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21日16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北城东路与吴苏路交口附近,因违规施工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导致23人受伤。
6月21日18时许,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某小区4楼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经侦查发现,现场为厨房煤气罐爆炸,事故共造成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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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相关的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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