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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12起事故案例4种损毁燃气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时间:2024-05-14 03:18:52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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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案例推送】12起事故案例,4种损毁燃气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燃气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不时有燃气设施被第三方破坏的情形。对于破坏燃气设施者,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予以行政处罚外,燃气企业还应果断祭出刑法大旗,通过刑事报案途径将侵权人绳之以法,从而更有力地保护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故意或过失的对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处于正常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产气、供气、输气、调压、燃气通讯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实施拆盗、毁坏、放置异物、放火、爆炸、制造事故及其他影响燃气生产运行和安全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破坏燃气设施的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所涉及的罪名包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爆炸罪等等,以下结合具体判例来进行分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表现为作为,如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拆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比如维修工在值班时间发现煤气管道破损,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存在而不予维修,任其发生燃烧、爆炸,危害公共安全。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只要其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构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实际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发生。

  2013年4月初,为谋取非法利益降低经营成本,冯某在某浴池附近,私自挖开鞍山市燃气某公司地下主管线,并找到被告人王某,采用钻眼后私接管线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管线设备,将鞍山市燃气总公司地下主管线内燃气通过软管接入到某浴池锅炉,开始盗窃燃气。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左右,被告人杜克虎与他人(另案处理)预谋采用私接天然气管道的方法盗窃天然气,后被告人杜克虎指使他人在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八角北里小区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主管道上,采用打孔、焊接的方法,私接天然气管道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龙腾轩”餐厅内,后联通餐厅内私自安装的天然气采暖壁挂炉及厨房天然气设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请被告人帮忙私接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杨某甲在不具备组织改动燃气设施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谋私利,私自将本市鼓楼区XX营XX号X幢4单元居民使用的天然气管道检修用三通处堵头拆卸,接驳一根镀锌管穿墙通往本市鼓楼区XX营XX号XXX花园8栋11号王某乙经营的“XX婴儿游泳馆”,供其使用。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玉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徐州易成商务休闲会馆锅炉房内,采取拆卸的手段,用镀锌管三通堵头接驳一根近7米非天然气专用塑料管连接在正常安装使用的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上,盗窃天然气使用;在肖某某、陈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2014】泉刑初字第187号)中,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的永泉浴室。2011年6、7月份,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为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燃气费用支出,在未依程序向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提出改造申请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委托非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在该浴室南侧居民楼安装使用的天然气主管道上,私自拆卸改造并用镀锌管三通堵头接驳非天然气专用橡胶管连接浴室锅炉盗用天然气。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燃气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中唐某、张某甲作为个人擅自为燃气用户拆除正在使用的进气总阀密封盖和开通天然气的行为均违反上述规定,且已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故唐某等擅自拆除进气总阀密封盖和开通天然气的行为均属破坏易燃易爆设施,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天然气管理单位同意,私自偷接正在使用中天然气管道并使用,破坏天然气专用输送管道,其安装材料来源不明,材质参差不齐,缺少供气前工程验收环节,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并且被告人张利平破坏燃气设备的行为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区,不仅造成燃气公司经济损失,更严重危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依照想象竟合犯的处理规则择重罪处罚。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事实成立。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嫌自己家中的天然气火力小,私自将家中的天然气卡表换成普表。2014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孝义市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发现被告人梁某私自更换天然气普表一事,当天下午,被告人梁某又将家中天然气的普表换成卡表,致使家中天然气泄漏,有可能危害11号楼其他居民的安全。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目无法纪,故意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在2011年3月租住长岭镇客运站对面住宅楼西门502室期间,因为没有取暖设施,在未经长春市圣昌燃气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牛某某通过自己的侄女婿王某某(因车祸已死亡)弄来一块天然气机械表,便雇人在楼道内的天然气预留口处私自安装,盗取天然气用于生活用气和取暖。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实施盗窃天然气行为过程中,私自安装、拆卸燃气表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天然气设备,导致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至18日间,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合景领峰小区内,被告人张某冒用北京市通盛达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承接合景领峰小区业主委托的天然气管道改造工程,指挥工人对小区内已通气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改造,造成天然气管道破坏。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下午15时许,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宁夏天净天源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街与邵桥路交叉口东侧地下电缆水平定向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中卫市飞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甲、施工队长兼钻工何某某、施工技术员胡某某明知地面下方有燃气公司埋设的天然气管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仅凭借个人经验违规施工,将天然气管道钻破,导致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燃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胡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由于疏忽大意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76451.72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怀疑妻子骆某某有外遇,喝酒后与骆某某发生争吵并将骆某某致伤。骆某某被送往医院医治时,被告人陈某甲将停放自己位于三台县观桥镇文台万福村一组家中一楼的两辆摩托车推到自家卷帘门前,将油箱盖子撬开,手持打火机扬言要自杀,文台万福村书记徐某某、村会计罗某某在对陈某甲进行劝解时被其使用菜刀威胁推进厨房内。三台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甲手持打火机和菜刀,威胁民警远离,在民警劝解过程中,被其关在屋内的村书记徐某某、村会计罗某某从屋内趁机跑出。

  后陈某甲又将邻居外墙上天然气管道上的调压装置砸坏,导致燃气泄漏,引起街道周围居民恐慌纷纷离开住房,十余分钟后,民警联合当地居民找到距离案发地点700M远的燃气管道总闸并关闭。

  后陈某甲又将自家一煤气罐放在两摩托车之间,并将其屋内易燃物品油漆、菜油等物品泼洒在摩托车和煤气罐上面,之后陈某甲坐在煤气罐后面的地上,手持菜刀和打火机对靠近劝解的民警和群众大声吼叫。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家庭琐事而以砸毁公用天然气管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使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君得知其岳父李某某租住的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鸣瑞园小区B区1号楼3单元1701室接通了天然气,但家里没有灶具,遂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通过本单位职工李某甲,向本单位闫某某家借用一台旧“三益”牌燃气灶具,当晚拿到李某某家中。

  晚饭后,家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杨某某在客厅看电视,杨某君到厨房安装燃气灶,李某某配合拿工具,杨某君将灶具连接好,点火试灶,发现灶具不起火,自认为是天然气管道内有空气,就想打开天然气管道排空气,为了使燃气表不走字,其将燃气表进气口的表封破坏,使用扳手拧开燃气表进气口和燃气管道连接处排气。约半小时后,杨某君重新连接好管道,接着使用灶具开关打火过程中,家中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包括该房屋在内的鸣瑞园小区B区180多户业主的房屋、屋内财产以及小区的公共设施严重破损毁坏;李某乙、李某丙等七人不同程度受伤。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杨某君违反相关安全法规,擅自打开天然气管道,导致大量天然气排出聚集在家中引起爆炸,造成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

  1、高度重视刑事追责在处理破坏燃气设施案件时的运用,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既要追究侵权人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还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为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2、建立与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良好沟通机制,通过专项研讨、联合行动等形式,就打击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追究破坏燃气设施者行政或刑事责任取得共识,形成一种常态化机制,推动纳入政府维稳工作重点。

  3、加制宣传,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新老用户及相关单位,提高对燃气设施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不敢破坏燃气设施的氛围。

  4、统筹考虑,在为了盗窃燃气而破坏燃气设施的案件中,当盗窃尚未得逞,或者窃取气量尚不够量刑金额时,积极提出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进行侦查的建议,并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破坏燃气设备危害有关的分析报告、情况说明、法律和法规等材料。